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河北省饭店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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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文萃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时间:2012-6-20 15:08:54 浏览:2643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餐 馆

≤150㎡

≥1∶2.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

≥1∶2.2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1∶2.5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加工、备餐

小吃店饮品店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加工、备餐

食 堂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
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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