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饭店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河北省饭店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bei Hotel Cooking Cat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HH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住宿业、餐饮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住宿和饮食文化教学、烹饪技艺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饭店餐饮业主及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祖国饮食文化、住宿服务文化,提高烹饪技艺和服务技能;维护会员、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服务企业规范经营,促进河北饭店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建立中共河北省饭店烹饪餐饮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要求,对发展河北饭店餐饮业政策、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起草地方行业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建立饭店餐饮企业信用记录。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饭店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开展行业创建品牌活动,整合全省传统菜肴、名吃、名点和宴席资源,培育丰富河北特色饮食品牌,创新发展冀菜体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嘉年华活动,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加速饭店餐饮业的现代化进程;积极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河北餐饮地位和影响,支持河北餐饮企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五)充分运用协会报刊、网站、微信平台等宣传通讯媒体,及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分享经验,宣传中国冀菜和河北饮食文化。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办理饭店餐饮职业技能鉴定认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不断推进烹饪工艺的标准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向产业化迈进,全面提升餐厅和客房服务水平。
(八)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科学用餐,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
(九)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承担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饭店餐饮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会员部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和当地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刊物、网站或公开场合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 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火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党爱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及业务指导专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本会章程规定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及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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